产品巨亏4.5亿!长安信托将瑞资产告上法庭

日期:2023-07-01 12:27:03 / 人气:178

劣后客户有补仓的义务吗?张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设立预警线和平仓线,但仍亏损78%,信托规模由5.83亿元缩减至1.26亿元。长安信托认为,该产品被清算是因为劣后级客户凌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锐资产”)未按约定补仓,故将其告上法庭。补仓是“义务”还是“权利”?对此,长安信托和凌锐资产争论不休。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该信托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书。如果信托计划出现巨额亏损,劣后委托人是否有补仓的义务?2018年2月9日,长安信托与凌锐资产和签订信托合同,为结构性信托。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分层次分配信托受益权,按照“优先级”和“劣后级”分配,享受不同的收益和承担不同的损失比例。根据合同约定,长安信托为“长安信托-稳健19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凌锐资产公司和广州农商行分别为信托计划的劣后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按照6: 1的投资比例实际出资8334万元和5亿元。也就是说,该信托计划总规模为5.83亿元。该信托计划预警线为0.98元,平仓线为0.97元。然而,2018年10月17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跌至0.95元,同时跌破警戒线和平仓线。此时信托计划资产市值为5.54亿元。同日,长安信托公司发布风险提示函,要求凌锐资产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随后,信托计划一路下跌。2020年7月31日,信托单位净值跌至0.78元,同时跌破警戒线和平仓线,信托资产市值为2.29亿元;2021年9月30日,信托单位净值跌至0.57元,同时跌破警戒线和平仓线,信托资产市值为1.26亿元。此时信托计划市值减少4.57亿元,比成立时缩水78%。长安信托表示,2020年8月24日,其致函凌锐资产公司,称截至2018年7月31日,信托单位优先级份额为2.1亿份。如果信托单位净值需要补充到1元,债务人需要追加6400万元。由于领先资产公司作为追加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受托人被迫平仓,优先级本金资金因卖出债券受损”。因此,长安信托将瑞资产告上法庭,要求资产支付9300万元增强信托基金。庭审中,长安信托表示,劣后受益人凌锐资产出资较少,但决定整个信托计划中所有资金的具体投向,其预期收益不封顶。追加资金的目的是保护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减少优先受益人的资金损失。长安信托还表示,如果凌锐资产公司在低于清算线之前不进行任何额外支付,其额外义务将自然消失。这会导致道德风险,即违约方可以随意拒绝履行合同而不承担任何后果,这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领先资产认为,虽然劣后级需要承担的风险大于优先级受益人,劣后级受益人需要在其全部本金的限度内首先承担投资损失,但优先级受益人也存在投资风险,本金和收益并不完全有保障。是否补仓本质上是领先资产公司的权利。2021年2月12日,信托进入清算阶段,涉案信托计划截至庭审仍未清算完毕。法院:没有违反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凌锐资产未追加信托资金,不违反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原因有二:第一,当信托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平仓线时,凌锐资产公司有强制性义务追加信托资金,使T日信托单位净值大于1元。第二,涉案信托合同并未约定凌锐资产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有强制追加信托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大于等于1元的义务。长安信托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表示,本案存在两大争议,即如何认定本信托计划劣后受益人追加的信托资金的性质,如何认定劣后受益人追加的信托资金协议的效力以及本案的处理。针对如何确定劣后受益人追加信托资金的性质,法院表示,劣后受益人追加资金不是法律义务,而是一种交易安排。也就是说,在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跌破警戒线的情况下,追加义务人可以自愿向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并约定如果追加义务人未按约定补足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有权不可逆地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对于劣后受益人,确认了信托基金协议的有效性,并对案件进行了处理。法院认为,当结构性信托发生投资收益或损失时,所有投资者都应享受收益或承担损失。故法院判决长安信托公司要求凌锐资产公司在没有追加信托资金的情况下承担追加资金的义务,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对此申请不予支持。有律师分析,应从以下几点判断是否应该承担合同约定的追加保证金义务。一是追加资金是否为格式条款,是否合法订立合同;第二,附加条款是否不合理地增加了一方的义务。有市场人士提醒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要警惕“保本”。在这种情况下,信托产品预警线和平仓线未能延缓下跌,产品净值跌至0.57元左右,劣后私募未能“补仓”,巨额亏损给业内人士敲响了警钟。

作者:优游国际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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